(2017)苏01民申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家平、邵永红与邵贤柱、何家起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贤柱,何家起,张家平,邵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贤柱,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利,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家起(又名何家启),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平,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永红,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再审申请人邵贤柱因与被申请人何家起、张家平、邵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1民终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邵贤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杭 鸣审判员 夏绪敏审判员 沈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