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车顺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海霞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顺,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海霞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502号原告:车顺,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大同市城区向阳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海霞,女,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原告车顺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海霞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顺及委托代理人李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海霞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房屋认购书有效,确认位于大同市城区府南街7号“华田苑·府城二期”2号楼2单元2801号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撤销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霞对该房屋的网签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7日,原告认购被告一位于大同市城区府南街7号“华田苑·府城二期”2号楼2单元2801号房屋一套(认购当时小区的楼号为4号楼2单元2801号),面积为123.75平方米,单价2020.2元每平方米,房屋总价250000元并签认购协议。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一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房屋购房款,共计250000元。2014年11月11日原告办理入住通知单时,发现被告一将该房网签给被告二张海霞,经多次协调未果。原告认为,原告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华田苑·府城二期房屋认购协议书是为作为该公司向原告借款的担保。现借款人不能还款,原告要求确认认购协议书的效力并履行认购协议,本院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在本院向原告释明法律关系及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起诉。另外,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霞的有关本案所涉房屋的网签登记,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车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车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雁琴人民陪审员 白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