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都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菊花、王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都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菊花,王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284号原告:于都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渡江大道。法定代表人:任传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泉,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菊花,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王彦,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于都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菊花、王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都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都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629.50元,由原告于都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蓓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