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9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933号之二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宋迪,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与宋迪(2017)浙0803执933号盗窃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待发现被执行人刑满释放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未缴纳罚金为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