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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9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933号之二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宋迪,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与宋迪(2017)浙0803执933号盗窃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待发现被执行人刑满释放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未缴纳罚金为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