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小群与XX、黄亚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仙麻乃,王小群,黄宣斌的法定继承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1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仙麻乃,男,回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然,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小群,女,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北屯垦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宣斌的法定继承人):黄亚萍,女,汉族,1996年8月12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宣斌的法定继承人):XX,女,汉族,1994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群,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群与黄宣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仙麻乃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的(2015)北执异字第2号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兵1001民申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原审被告黄宣斌死亡,本院追加黄宣斌的法定继承人XX、黄亚萍(均系黄宣斌的女儿)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仙麻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然、被申请人王小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被申请人XX、黄亚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小群以诉争房屋已被拆迁灭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在再审期间被征收并已拆除,标的物已灭失,王小群请求返还诉争房屋已无实际意义。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小群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小群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申请人王小群负担。审 判 长 顾新楠审 判 员 朱 娜人民陪审员 杨文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