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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齐海、潘淑治等与黄一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齐海,潘淑治,黄一广,李晓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794号原告:李齐海、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治,女,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李齐海妻子。原告:潘淑治,女,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李齐海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隆,连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一广,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李晓珍,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李齐海、潘淑治与被告黄一广、李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齐海、潘淑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一广、李晓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齐海、潘淑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一广、李晓珍共同偿还李齐海、潘淑治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旧欠利息3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2012年以来,二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李齐海借款共计3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利息按月支付。同时,二被告亲笔签下借据六份,以确认借款300000元的事实。立借据的时间、数额分别为:2012年农历11月22日40000元、2013年农历11月28日60000元、2014年7月7日50000元、2014年8月12日50000元、2014年9月11日60000元、2014年9月22日40000元。借款后,二被告每月按时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份尚欠利息3000元,2017年5月以后至今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二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的违约行为给二原告带来较大损失。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诉请。黄一广、李晓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齐海与潘淑治属夫妻。李齐海、潘淑治和黄一广、李晓珍系邻居。2012年以来,黄一广、李晓珍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2年农历11月22日向李齐海借款40000元、2013年农历11月28日借款60000元、2014年7月7日借款50000元、2014年8月12日借款50000元、2014年9月11日借款60000元、2014年9月22日借款40000元,合计300000元,并由黄一广、李晓珍分别出具六张借条给李齐海收执。黄一广、李晓珍出具借条借款后,经李齐海催讨,至2017年4月30日止尚欠利息3000元,借款本金至今未还。黄一广与李晓珍于2017年4月28日在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黄一广、李晓珍多次向李齐海借款共计300000元,有黄一广、李晓珍出具给李齐海收执的借条及潘淑��和李齐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黄一广、李晓珍未按约归还李齐海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讼争的借款发生在黄一广、李晓珍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该债务应属黄一广、李晓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黄一广、李晓珍共同偿还。因李齐海、潘淑治属夫妻,该债权属夫妻共同债权,因此李齐海、潘淑治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一广、李晓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一广、李晓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李齐海、潘淑治借款300000元及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旧欠利息3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8元,减半收取3024元,由黄一广、李晓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勋  彪���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萍(代)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