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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慕云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云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云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于甘肃平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昌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云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阳,被告人慕云凌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慕云凌到昌吉市苗圃二队被害人董某家自建房,翻墙进入院内,将董某自建房墙体内的416米特变牌2.5平方型、24.5米特变牌16平方型铜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的416米特变牌2.5平方型铜芯电缆线价值507.52元;被盗的24.5米特变牌16平方型铜芯电缆线价值191.83元;合计699.35元。2.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慕云凌到昌吉市苗圃二队被害人董某家自建房,翻墙进入院内,将董某自建房墙体内的416米特变牌2.5平方型、30.5米特变牌16平方型铜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的416米特变牌2.5平方型铜芯电缆线价值507.52元;被盗的30.5米特变牌16平方型铜芯电缆线价值239.73元;合计747.25元。3.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慕云凌到昌吉市苗圃二队被害人张某家自建房,翻墙进入院内,将张某自建房围墙上的15米特变牌3×4+1型铜芯电缆线、自建房墙体内的16米特变牌16平方型铜芯电缆线以及巧媳妇牌铝合金折叠五步人字梯盗走。经鉴定,被盗15米特变牌3×4+1型铜芯电缆线价值204元;被盗的16米特变牌16平方型铜芯电缆线价值125.28元;被盗的巧媳妇牌铝合金折叠五步人字梯价值109元;合计438.28元。4.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慕云凌将被告人周某停放在昌吉市苗圃二队其亲戚家院内的美利达牌公爵300型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892元。被告人慕云凌于2017年4月1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慕云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慕云凌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董某、张某、周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苟某、朱某的证言,昌吉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聘请书、鉴定资质、鉴定人员资质、鉴定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及情况说明,证人苟某、朱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慕云凌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单及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慕云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76.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慕云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慕云凌的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慕云凌向被害人董某退赔1446.6元,向被害人张某退赔438.28元,向被害人周某退赔8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毛立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