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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与韩丽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韩丽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0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G8245516X4。委托代理人:朱兴志,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娴玥,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丽芳,女,1974年4月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韩丽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丽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撤回对被告韩丽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承担。审 判 长  罗 玮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