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202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李某,女。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