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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202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李某,女。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