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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柏永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柏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洪河路。被执行人:柏永杰,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柏永杰罚金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柏永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