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柏永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柏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洪河路。被执行人:柏永杰,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柏永杰罚金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柏永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