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令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友联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令花,北京友联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6971号原告:陈令花,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山东省临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育之,北京市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友联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4号5号楼百乐宾馆永定路分公司145室。法定代表人:耿翠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生,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本单位宿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单位宿舍。原告陈令花与被告北京友联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宇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令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育之、被告友联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令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不含鉴定复查费)1179.19元、陪护费(护理费)13858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98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4550元、鉴定费(含鉴定复查费)4175元,共计166562.1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上述赔偿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5日14时49分,在昌平区燕丹村派出所门南80米左右,闫振平驾驶牌照为×××重型作业车大货车与吴绍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原告身体受伤。昌平区交通支队认定闫振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内外踝骨折等伤情。原告看病花费医疗费1179.19元,被告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方给付上述费用,但被告方至今未予答复。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友联宇通公司、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合理合法的同意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14时49分,在昌平区燕丹村派出所门南80米左右处,闫振平驾驶牌照为×××重型作业大货车与吴绍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陈令花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闫振平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令花被送至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6天,出院医嘱为:右侧内外踝骨折,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建议出院后陪护一人,建议出院后全休一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令花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依法进行委托鉴定;2017年4月27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另查一,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二,被告友联宇通公司为原告陈令花垫付医疗费(包括救护车费用)33504.14元、护理费5500元(住院25天的护理费用)。另查三,闫振平系被告友联宇通公司职员,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友联宇通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另查四,原告陈令花诉讼请求中的鉴定费4175元包括鉴定复查费1025元和鉴定费3150元。原告陈令花系北京洪伟新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员,月薪3300元。庭审中陈令花提交了一份《误工及收入情况证明》,内容为:兹证明陈令花系我单位员工,从事保洁工作;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未上班工作,扣发其间工资总计为19800元。另查四,吴绍军系陈令花爱人,庭审中陈令花提交了二份《误工及收入情况证明》,2016年12月6日的《误工及收入情况证明》内容为:吴绍军系我单位员工,从事工程师工作,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上班工作,扣发工资陆仟玖佰贰拾玖元;2017年1月6日的《误工及收入情况证明》内容为:吴绍军系我单位员工,从事工程师工作,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未上班工作,扣发工资陆仟玖佰贰拾玖元。证明单位签章均为鸿海奇迹(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庭审中陈令花还提交一份《证明》,内容为:陈令花于2016年11月份突发交通事故入院,于2016年12月1日出院在家休养,休养期间由于生活无法自理,由吴绍军在家陪护照顾至2017年1月31日共计两个月时间,在此奇迹公司特批准吴绍军带薪休假在家照顾家属。2017年1月31日以后不在享受带薪休假待遇。证明单位签章为盈盛奇迹(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经核实,陈令花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2204.19元(包括医疗费1179.19元、鉴定复查费1025元)、护理费3100元{(26天+30天-25天)×酌定100元/天}、营养费2400元(80天×酌定30元/天)、误工费16500元(3300元/月×酌定5个月)、残疾赔偿金114550元(57275元/年×20年×10%),共计138754.19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聘用协议》、《误工及收入情况证明》、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误工证明、完税证明、护理费票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结合事故成因、责任认定,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友联宇通对原告陈令花承担事故100%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依照法律规定,理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陈令花现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一节,陈令花主张的鉴定费4175元,其中1025元的鉴定复查费系医疗费范畴,理应纳入医疗费的项下进行计算,故本院确定医疗费为2204.19元。关于护理费一节,结合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及被告提供的护理费票据等证据,本院依法酌定其护理天数为56天(包括住院期间护理26天及出院后护理30天),其中住院25天的护理费用5500元系友联宇通公司垫付,理应在陈令花主张的护理费中予以扣除;本案中陈令花爱人吴绍军为陈令花进行护理,结合其提供的《误工及收入证明》、《完税证明》、《证明》等证据,护理人员吴绍军系带薪休假在家护理陈令花,但考虑到陈令花的伤情需要人员护理且吴绍军实际休假在家为其进行了护理,本院依法酌定其护理费100元/天,故护理费为3100元{(26天+30天-25天)×100元/天}。关于营养费、误工费,结合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误工及收入情况证明等证据,本院依法确定其具体数额,对陈令花主张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令花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因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为鼓励伤者积极得到救助,被告友联宇通公司代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包括救护车费用)33504.14元、护理费5500元(住院25天的护理费用)视为其替被告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保险金,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友联宇通公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一万元(其中支付给陈令花四千六百零四元一角九分,支付给北京友联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五千三百九十五元八角一分)、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十一万元(其中支付给陈令花十万四千五百元,支付给北京友联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五千五百元),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五万七千七百五十八元三角三分,其中支付给陈令花二万九千六百五十元,支付给北京友联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万八千一百零八元三角三分;三、驳回原告陈令花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一十六元,由原告陈令花负担二百七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友联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三十八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鉴定费三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友联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游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