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玉虎与丁前前、耿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虎,丁前前,耿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914号原告:陈玉虎,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儒飞,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前前,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宿州市恒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耿蔓,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虎与被告丁前前、耿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原告陈玉虎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等,但原告陈玉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