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王祖泉、张路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王祖泉,张路发,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548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25766715。负责人:高祥辉,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昌,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祖泉,女,1977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被告:张路发,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被告: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兰州西路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8586091J。法定代表人:高云秀,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媛,女,汉族,1993年8月15日生,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胶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被告王祖泉、张路发、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祖泉、张路发、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8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