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1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南宁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秦惠锋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秦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130号。法定代表人TERUAKISATO,董事长。被执行人秦惠锋,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惠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桂0105执14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21×××6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21×××62的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惠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21×××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361.00元的冻结;2、?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惠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21×××62账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36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绍锋审判员 苏灵艳审判员 农 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满胜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