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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7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苏柏林大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柏林大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545号原告:江苏柏林大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工业园区金桂大道与工十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志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道基,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7047R。法定代表人:王召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柏林大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林公司)与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柏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51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柏林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史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