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楠与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楠,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3347号原告:贺楠,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温泉办事处新洛路西梁所村北。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原告贺楠与被告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贺楠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楠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