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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行审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路青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路青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02行审904号申请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路与劳动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中原证券后。法定代表人蔡国晟,该单位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文,该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孙力,该大队民警。被申请人路青超,1991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申请对路青超交通违章罚款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于2017年8月18日以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0702行审904号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俭审 判 员  王国明人民陪审员  王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