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行审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审123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道与听篌街交叉口向南1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王进兴,主任。委托代理人申进强,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丁贵良,监督科科长。2017年8月16日,本院收到中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赵新伟、王红敏生育第四个子女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履行(2016)牟卫计征决字第15-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中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未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