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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987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6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孙某,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