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吴英华王俊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王召序,吴英华,王俊楠,王冰雪,王筱筱,黄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召序,男,193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吴英华,女,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俊楠,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冰雪,女,199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筱筱,女,200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理人:吕雄杰(王筱筱的舅舅),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黄曦,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王召序、吴英华、王俊楠、王冰雪、王筱筱、黄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查询责任人王世明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遗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王世明有可供执行遗产的线索。本院认为,现本案无可供执行的遗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可供执行遗产的线索,本案无法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5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葵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向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