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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杜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07号罪犯杜江(曾用名杜鑫铭),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吉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杜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杜江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杜江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3次,余分191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除去医药费用后平均月消费580余元。永顺县河西社区及县民政局共同出具证明,证明杜江等三人已纳入城镇低保。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缴款书、低保证明、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杜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多次盗窃,数额巨大,且消费较高,所交罚金与实际消费不成正比,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江减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