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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鑫、杨成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鑫,杨成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鑫,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菊,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伟,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上诉人李鑫因与被上诉人杨成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吴增光审判员 王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