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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文胜与王水平、张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胜,王水平,张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胜。被执行人王水平。被执行人张素珍(曾用名张细香)。申请执行人陈文胜诉被执行人王水平、张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王水平、被告张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文胜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被告王水平、被告张素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王水平、张素珍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陈文胜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水平、张素珍财产情况作了如下查证:1、被执行人王水平名下奥迪牌小汽车(车牌号:鄂B011**),本院依法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能实际控制。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情况及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均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资产。3、向黄石市不动产部门发出协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情况,反馈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新的执行财产。执行措施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水平、张素珍纳入失信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反馈信息表、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文胜依据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主张权利理应受法律保护,但案件执行结果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王水平、张素珍基本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被执行人王水平名下奥迪牌小汽车(车牌号:鄂B011**)暂无法查知下落,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文胜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