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城县志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城县志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县保基朝子坡铅锌矿,苏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357T。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旋,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水城县志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塔山路口。组织机构代码:56502430-9。法定代表人马春霞,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盘县保基朝子坡铅锌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保基乡格所。组织机构代码:72212542-X。法定代表人苏平林,系该矿负责人。被执行人苏平林,男,1962年5月2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个体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25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城县志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县保基朝子坡铅锌矿、苏平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调解书规定的内容,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922614.8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6日,2016年9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531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090元,执行费41817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水城县志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县保基朝子坡铅锌矿、苏平林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水城县志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县保基朝子坡铅锌矿、苏平林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有价证券、债权,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先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8日组成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