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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国杰、徐镜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杰,徐镜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79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杰,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执行人徐镜根,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杰与被执行人徐镜根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782民初6155号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镜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镜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星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