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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学龙、龙淑荣与郑小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学龙,龙淑荣,郑小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878号原告:苗学龙,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龙淑荣,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惠,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小建,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明,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学龙、龙淑荣与被告郑小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苗学龙、龙淑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苗学龙、龙淑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成立人民陪审员  周鹏飞人民陪审员  邓厚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