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23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梁向阳、廖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向阳,廖云飞,胡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梁向阳,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廖云飞,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胡然平,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梁向阳与被执行人廖云飞、胡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云飞、胡然平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向阳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云飞、胡然平归还借款649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现被执行人廖云飞、胡然平于2017年7月27日前已归还申请执行人梁向阳所有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玉养审判员  武毅章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俊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