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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5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延俊与丁元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俊,丁元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5民初49号原告:孙延俊,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丁元国,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海林林业局职工,住大海林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延俊诉被告丁元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延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延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延俊负担。审判员  黄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