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8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重庆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波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8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敦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06444E。法定代表人温和。被执行人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7,99,101号。法定代表人余波。被执行人余波,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重庆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余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450万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套房产,本院均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余波名下有一车辆,本院系轮候查封。其余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代伟审 判 员 马 文审 判 员 田光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付 彪书 记 员 唐铃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