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少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刑初332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少锋,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无业,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少锋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5月23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少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少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吴少锋潜入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前范村被害人陈某家,从一楼窗户爬到二楼,在二楼阳台睡了一晚。次日中午,其潜入被害人陈某家三楼房间内翻找财物,从一个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700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所盗的钱已被其挥霍掉。2、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吴少锋再次潜入被害人陈某家,在三楼房间内盗走三张银行卡后,根据卡背面记录的密码,使用卡号为62×××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东埔分理处的ATM机上分5次取出现金8700元,在厦门市一酒吧使用刷卡的方式消费90元。同日,被告人吴少锋将上述银行卡丢弃,所盗的钱已被其挥霍掉。3、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吴少锋又一次潜入被害人陈某家,在三楼房间内盗走一个卡包。之后,被告人吴少锋使用卡号为62×××64、62×××6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顶墩分理处的ATM机上分别取出现金2000元。同日,被告人吴少锋将上述两张银行卡丢弃,所盗的钱已被其挥霍掉。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吴少锋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被莆田市公安局东埔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莆田市第二看守所以其患有艾滋病为由不予收押,同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少锋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5月23日,在福建省石狮市石泉路30号被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莆田市第二看守所又以其患有艾滋病为由不予收押,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另查明,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从案发现场提取到七匹狼烟头和一个核桃乳罐均为被告人吴少锋所留。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公安机关作出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照片、被告人吴少锋对犯罪地点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吴少锋对取款地点的指认笔录和照片、DNA数据库比中情况通知、鉴定意见告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提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HT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DR报告单、CD4淋巴细胞检测结果单、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东埔分理处出具的证明、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顶墩分理处出具的证明、账号查询结果单、个人业务凭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少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少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449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少锋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吴少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少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前羁押应扣除五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少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出赃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九十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伟权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