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英诉成都市巧猫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英,成都市巧猫科技有限公司,杜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514号原告:梁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律师。被告:成都市巧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小军,总经理。被告:杜进。原告梁英与被告成都市巧猫科技有限公司、杜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梁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已减半),原告梁英承担。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永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