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豪开、郑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豪开,郑泽芳,谢军,吴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2民初406号申请人:刘豪开,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泽芳,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被申请人:谢军,男,1956年12月2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吴玉娥,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人刘豪开与被申请人郑泽芳、谢军、吴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豪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郑泽芳、谢军、吴玉娥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吴玉娥银行账号为62×××96)。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豪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郑泽芳、谢军、吴玉娥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吴玉娥银行账号为62×××96)。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刘豪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毓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