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元与青岛和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青岛和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724号原告:刘元,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被告:青岛和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玄锡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与被告青岛和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和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撤回对被告青岛和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元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顺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