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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任春云、刘永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春云,刘永泰,刘振瑞,李恒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42号申请执行人:任春云,女,1954年4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永泰,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振瑞,男,1956年3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李恒兰,女,1955年8月4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任春云与刘永泰、刘振瑞、李恒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以(2016)鲁0702民初9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恒兰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6716号金都北苑7号楼1单元1101室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恒兰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6716号金都北苑7号楼1单元11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