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时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6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时,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时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时于2017年5月23日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华腾美居酒店门前,醉酒后无故将酒店保安员白某某(男,5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罗某某(男,36岁,北京市人)、马某某(男,55岁,北京市人)三人打伤,致白某某“右枕部头皮血肿,局部伴头皮破损”,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致马某某“右肘部擦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致罗某某“右颞部皮肤擦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时后被当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时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陈时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