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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67郭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67号被执行人郭云,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江市。郭云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2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郭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6年12月26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条罚金部分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其所在村委调查,其本人未婚,现正在服刑,父母早已去世,无其他直系亲属,仅有父母遗留的农村三间平房,无人居住。本院认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履行能力的,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2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条罚金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缪建成审判员  沈华伟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