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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爱平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爱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52号罪犯刘爱平,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所在地邵东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爱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刘爱平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36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爱平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4次,余56分;因打架被扣3分;在刑事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搜缴麻古5808粒,手机3台,现金人民币154100元;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老病残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爱平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违规记录,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爱平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6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元成审判员  张家强审判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