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9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喜宴堂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三力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喜宴堂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三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9838号原告:重庆喜宴堂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李宇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三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杨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李现全。原告重庆喜宴堂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三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喜宴堂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三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喜宴堂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三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喜宴堂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三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重庆喜宴堂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伯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