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米易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朗天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朗天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44号申请人米易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顺墙南街409-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421756605608Q。法定代表人高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朗天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草场乡粮库。组织机构代码:57960545-4。法定代表人刘建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米易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朗天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朗天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应当履行到期债务100000元。自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余云伟(身份证号xxxxxx)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东区人民街xx号xx幢xx单元xx号住宅一套为攀枝花市朗天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做担保,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