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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勇会、刘紫靖等与李风云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会,刘紫靖,刘超楠,李风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362号原告刘勇会,男,200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刘紫靖,女,200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刘超楠,女,200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三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成,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系三原告之母。被告李风云,女,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刘勇会、刘紫靖、刘超楠与被告李风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勇会、刘紫靖、刘超楠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向阳审 判 员  陆昆峰人民陪审员  王业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