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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石志远申请执行迟庆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石志远,男,汉族。被执行迟庆峰,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石志远申请执行迟庆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标的1275元,在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于之前支付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石志远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302民初3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