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石志远申请执行迟庆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石志远,男,汉族。被执行迟庆峰,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石志远申请执行迟庆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标的1275元,在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于之前支付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石志远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302民初3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