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张磊、康为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磊,康为翠,刘光银,张凤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1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09号。负责人何践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吉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磊,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康为翠,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被执行人刘光银,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张凤武,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磊、康为翠、刘光银、张凤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磊名下位于联投·金色港湾一期4-17号15栋/单元18层5号房产(合同备案号为经140151126),现因被执行人张磊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磊名下位于位于联投·金色港湾一期4-17号15栋/单元18层5号房产(合同备案号为经140151126)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