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雷,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社旗县规划局职工,住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8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国、孟祥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7日20时50分时许,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张雷饮酒后驾驶豫R×××××号两轮摩托车沿社旗县赊店镇北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赊店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0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获两轮摩托照片,张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被告人张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雷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雷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且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雷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运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