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9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9407汤龙华与舒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龙华,舒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407号申请执行人汤龙华,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江玉建,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舒国祥,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汤龙华与被执行人舒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汤龙华申请,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97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及诉讼费3027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6年12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舒国祥结欠汤龙华30000元,于2016年12月21日前归还1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汤龙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汤龙华以已与被执行人舒国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建国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