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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曹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曹娟,章琴广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0458502-7。法定代表人:吕勇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娟,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章琴广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琴广,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上诉人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娟、章琴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德敬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付广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德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