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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财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上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展亮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展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胜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展亮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邓强,王新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7)渝0108财保171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上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樊永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展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王新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胜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刘顺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展亮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新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邓强,男,汉族,1981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王新丽,女,汉族,1986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上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展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胜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展亮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邓强、王新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重庆上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以(2016)渝0108执保11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了重庆展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胜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展亮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邓强、王新丽名下的银行存款122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重庆上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上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展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胜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展亮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邓强、王新丽名下的银行存款122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沁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