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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玉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0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芳(绰号“鸭罩”),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家住宁都县。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6月5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渭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玉芳因吸毒没有毒资后便起意盗窃。2017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刘玉芳驾驶一辆银白色“五羊本田”牌助力车到宁都县梅江镇“金某家某”小区后门,后步行进入该小区内踩点,在该小区一栋二单元楼梯间旁发现被害人曾某停放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被告人刘玉芳即返回其助力车停放处,从车上拿一副花色口罩戴在脸上进行伪装,以此避开小区监控视频,尔后刘玉芳用携带的一把自制“T”字型万能钥匙插入电动车钥匙孔内,强行打开电门锁盗走该辆电动车,并以300元的价格将该辆电动车卖给了一名陌生的妇女。经宁都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2720元。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刘玉芳被公安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一致,被告人刘玉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宁都县公安局现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宁都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前科劣迹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另被告人刘玉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刘玉芳违法所得款6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小明人民陪审员  罗 翔人民陪审员  丁兆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鸿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