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韦迎春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韦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韦迎春,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韦迎春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迎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迎春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19646.0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迎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韦迎春确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韦迎春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韦迎春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