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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风仙与王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仙,王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7775号原告吴风仙,女,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代理人卢越睿,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冬,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丰,女,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于启明,男,汉族,1954年7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吴风仙与被告王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风仙的委托代理人卢越睿、程冬,被告王丰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启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风仙诉称,2017年3月24日,通过中介机构陕西佳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八家巷分公司与被告王丰签订《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其以房屋总价8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王丰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正街××室房屋,同日其向被告支付定金3万元。随后被告王丰通过中介机构陕西佳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八家巷分公司告知原告不愿意出售该房屋,故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丰辩称,其并未委托中介公司陕西佳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八家巷分公司出售房屋,该公司盗取其房屋信息进行中介违反规定。其与原告签订《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收取原告预付款3万元属实,但双方未订立定金合同,故其不了解该款性质为定金。《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非房屋买卖合同,而是网签合同,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应到资金监管窗口办理资金监管手续,逾期办理的,则合同自动失效,因其与原告约定房屋总价83万元,但中介公司在《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将房价写为80万元,故其对房价存有异议,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并要求与原告按照原约定的83万元房价另行签订网签合同,但原告及中介公司未予配合。网签合同自动失效后,其曾与原告就房屋价格另行商议,但双方未能谈妥。现其同意返还原告预付款3万元,不同意双倍返还6万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被告王丰与原告吴风仙通过中介机构陕西佳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八家巷分公司签订《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机构版),约定被告王丰将其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正街××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075108010IV-1_4-18-40501~1)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吴风仙,房屋成交价格80万,合同中并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应当到资金监管窗口办理资金监管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该手续的,则本合同网签备案状态自动失效;如需交易,应另行网签合同。”之约定内容。同日,原告吴风仙向被告王丰支付定金3万元,被告王丰向原告吴风仙出具定金收条。后被告王丰以原被告双方确认房屋总价为83万,《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格80万元有误,不同意履行该合同。原告吴风仙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丰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上述事实,有西安市房权证、《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陕西佳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八家巷分公司证明一份、定金收条一份、录音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吴风仙与被告王丰签订《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的主要内容,如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基本概况、房屋价款等,该合同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以约定房屋价格不符拒绝履行,显属违约行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定金以作为履约担保,被告收受定金后违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吴风仙诉请被告王丰双倍返还定金,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丰辩称其并未委托陕西佳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八家巷分公司出售房屋,该中介公司盗取其房屋信息进行中介行为违规,该辩称理由与本案无关,另被告称与原告签订合同为网签合同,该合同已自动失效之理由,应系指该合同网签备案状态的失效,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并无关联,故被告此项辩称理由亦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吴风仙定金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后由被告承担665元,因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亲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