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苏武秀申请执行吴勇、陈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李强,肖伟,苏武秀,吴勇,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肖伟,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苏武秀,女,汉族,1949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吴勇,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陈英,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1912号、(2016)川1502民初1913号、(2016)川1502民初1914号、(2016)川1502民初1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勇、陈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勇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青草坝五粮液宿舍X幢X楼X号;陈英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XX号X幢X层X号;吴勇、陈英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大道鑫领寓XX幢-X层XX号;吴勇、陈英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大道鑫领寓XX幢X单元XX-XX层X号四处房产价值205159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雪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琪 来自